深圳市機關事務管理局秘書處處長傅賢達太平洋房屋幾乎每個周末都開著公車去打高爾夫球,他承認私用公車,表示開公車去打高爾夫確實不對,不過自己並未違法,因為沒有規定說公車該怎麼用。(《南方都市報》1月22日)
  這句“公車私用不對,但我沒違法”,瞬間引爆了民意。很多人對此感到很氣憤,認為做錯了就要承認,認錯涉及一個人的基本素質,而一個公務員怎麼能這麼無底線地為信用貸款自己辯護呢?上述新聞也確實說明,一些公職人員不僅在作風上有問題,在素質上也有問題,甚至在一些道德操守上遠遠落後於社會平均水平。
  “公車私用不違法”確實刺耳,在保持道德譴中谷餐飲設備責的同時,也應據理力爭、以理服人。
  理所依據的,一是常識,二是規制。而就公車私用來說,既然涉及問責問題,更多依據的還應該是規制。這些年來針對公車私用發出了不少禁令,可仔細搜羅,卻發現提要求、說禁止的多,明確如何用、當鋪怎麼罰的並不多。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財稅學院教授、湖北省統計局副局長葉青長期關註並推動公車改革。據其製冰機出租介紹,“按照國外的經驗,公車當然是在上班8小時之內才能用,上班、下班都屬於私事。但我們現有規定確實比較模糊”。
  全國性的規定暫且不議,僅看深圳市。2005年,深圳市曾發佈《深圳市公務車輛交通違法行為處理辦法》,但主要涉及交通違法的處理;2010年深圳市交委曾出台《非行政許可審批和登記實施辦法》,但只是規定了配備公車的級別等,並沒有具體涉及公車到底該如何使用,以及公車私用應該如何問責。換句話說,深圳這位處長稱“沒有規定”,還並非無中生有。
  當然,無論有沒有具體使用規定,都不能掩蓋這位處長公車私用的事實,也不能抵消對這位處長公車私用的問責。但從更好地治理公車私用來說,對公車使用作出嚴格詳細的限制,並對公車私用的問責事先明示,確實十分必要且迫切。深圳一名自稱公務員的劉女士稱:“你們去調查,看有多少處級、科級幹部開車回家,這種現象太普遍了。”劉女士認為各部門對公車使用沒有明晰規定,那些習慣開公車上下班的公務員,並不覺得自己違規。
  由於相關規定的模糊和缺失,給一些公務員帶來了藉口,助長了他們的僥幸心理,加劇了公車私用,這恐怕是事實。而因為相關規定的模糊和缺失,有關方面對公務員公車私用“睜一隻眼閉一隻眼”,這恐怕也是事實。如果公車使用有清晰、規範的使用準則,讓所有公務員知道哪些是合法的、哪些是禁止的,讓社會根據制度進行準確的、有效的監督,這顯然有利於推動公車改革,有利於遏制公車私用。  (原標題:“公車私用不違法”也是另類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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